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公路運營領域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我部組織編制了《公路運營領域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2023年10月8日

(此件公開發布)

公路運營領域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

第一條 為指導各地科學準確判定公路運營領域重大事故隱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適用于公路運營領域重大事故隱患判定工作。

第三條 本標準所稱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極易導致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且危害性大或者整改難度大,需要封閉全部或部分路段,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消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公路管理單位自身難以消除的隱患。

第四條 公路運營領域重大事故隱患分為在役公路橋梁、在役公路隧道、在役公路重點路段、違法違規行為四個方面。

第五條 在役公路橋梁存在以下情形的,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橋梁技術狀況評定為5類,尚未實施危橋改造且未封閉交通的。

第六條 在役公路隧道存在以下情形的,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隧道技術狀況評定為5類,尚未實施危隧整治且未關閉隧道的。

第七條 在役公路重點路段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路側計算凈區寬度范圍內有車輛可能駛入的高速鐵路、高速公路、高壓輸電線塔、危險品儲藏倉庫等設施,未按建設期標準規范設置公路交通安全設施的;

(二)跨越大型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和高速鐵路的橋梁以及特大懸索橋、斜拉橋等纜索承重橋梁,未按建設期標準規范設置公路交通安全設施的。

第八條 在《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相關規定的公路范圍內,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相關單位和個人違法從事采礦、采石、采砂、取土、爆破、抽取地下水、架設浮橋等作業,以及違法設立生產、儲存、銷售危險物品的場所、設施,危及重要公路基礎設施安全的;

(二)相關單位和個人違法從事挖掘、占用、穿越、跨越、架設、埋設等涉路施工活動,危及重要公路基礎設施安全的;

(三)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公路用地范圍內焚燒物品或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嚴重影響公路通行的;

(四)相關單位和個人利用公路橋梁進行牽拉、吊裝等危及公路橋梁安全的。

(五)載運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車輛,未經審批許可或未按審批許可的行駛時間、路線通過實施交通管制的特大型公路橋梁或者特長公路隧道的。

第九條 本判定標準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抄送: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部科學研究院、公路科學研究院,部安全與質量監督管理司,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交通運輸部紀檢監察組。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2023年10月9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