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組織修訂地下管線及綜合管廊工程標識系統標準


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標準定額司關于開展<建筑垃圾就地分類及再利用技術標準>等13項標準編制工作的函》,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組織中國建筑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單位起草了行業標準《地下管線及綜合管廊工程標識系統標準(征求意見稿)》,日前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3年2月3日。

據悉,征求意見稿共8章,分別為總則、術語、基本規定、綜合管廊工程標識、地下管線標識、標識信息化、制作與安裝、維護管理,適用于新建、改建或擴建的地下管線工程及綜合管廊工程標識系統的設計、制作、安裝、使用和維護管理。

征求意見稿明確,地下管線及綜合管廊工程標識系統按功能種類可分為安全標識、職業健康標識、設施設備標識、導引標識等。地下管線及綜合管廊工程投入運營前,標識系統應安裝完畢,并應滿足地下管線及綜合管廊運行維護與安全管理需求。標識應設置合理、信息準確、顯示清晰、性狀穩定、及時更新。標識的設置位置應根據工程特征、危險源、運營管理模式等因素綜合確定。標識系統應根據工程信息化建設及管理需求采用信息化標識及信息化技術進行標識信息化建設及管理。施工及運維作業中臨時標識的設置應結合作業特點、場地及空間條件、作業風險等因素確定。設置在戶外的安全、職業健康類標識宜具有夜間可視功能。

此外,在安全標識設置方面,征求意見稿明確規定,應設置在臨近危險源或與安全有關的醒目位置;多個安全標識一起設置時,應按警告、禁止、指令、提示類型的順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地排列;消防安全標識設置應根據消防安全設計進行系統設置,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消防安全標識設置要求》和《消防安全標識》的有關規定;綜合管廊安全保護區的標識的設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市地下綜合管廊運行維護及安全技術標準》有關規定;安全標識的設置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安全標志及其使用導則》的有關規定。

在設備設施標識設置方面,征求意見稿明確規定,應設置在設備設施本體或附近醒目位置;功能、用途相同的設備設施標識名稱應一致,可采用編號加以區別;設備標識宜由設備編號和設備名稱組成,可根據實際需要增加規格型號、開始使用日期、使用方式等信息;設施標識宜由設施編號和設施名稱組成,可根據實際需要增加建成日期、規格型號等信息。

據相關負責人介紹,征求意見稿將規范地下管線及綜合管廊工程的標識系統的設計、制作、安裝、使用和維護管理,發揮標識的警示、提示作用。